由于内浮顶储罐浮盘不宜被破坏,可燃蒸气一般存在于密封区,与规定的外浮顶储罐一样,在火灾发生时,其着火范围基本局限在密封处。因此,此类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外浮顶储罐一样,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来确定。同样的关于内浮顶储罐的其他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请看四川国晋消防分享整理的内容,如下所示: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12.5L/ (min •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4.5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
4.3.5条、第4.3.7 条的规定。
——
四川 国晋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成都消防公司,公司拥有大批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施工管理人员和消防施工队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证书,可从事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费检测、消费维护保养及安全评估等服务。四川国晋消防熟练掌握了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钢结构防火涂料等多种施工工艺与技术,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消防系统整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