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为大家分享了托儿所、幼儿园设计基地与总平面的要求,这篇四川国晋消防接着为您分享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及各用房设计的要求与规定。因小孩年龄较小,缺乏自理能力,因此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设计符不符合相关规范就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安全问题了。因此,请随四川国晋消防一起仔细阅读以下相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吧!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表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且不应小于90㎡。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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