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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施工完毕后,调试完成后就要准备做系统的消防验收了。而在做系统消防验收时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施工完毕后,调试完成后就要准备做系统的消防验收了。而在做系统消防验收时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待一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具体的验收规定四川国晋消防已为您备好,内容具体如下: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条列出的资料。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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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国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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