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统的消防设计中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常常被最为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补充,当全淹没、局部应用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意外情况时或为了更快地扑救防护区内火灾时,则可利用此系统增大高倍数泡沫供给量,达到迅速扑救防护区内火灾的目的。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系统可由手提式或车载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罐)、水带、导泡筒、分水器、供水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组成。想了解更多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请看下方四川国晋消防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相关内容吧!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4 移动式系统
5.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 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5.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5.4.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5.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5.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5.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5.4.8 当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
℃且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5.4.9 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5.4.10 移动式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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