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完成消防施工后,则需要对系统安装要求进行系统的调试,四川国晋消防特意提醒您在系统调试前需要将调试方案编制好。系统的调试应当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的调试,那么系统调试时的一般要求有哪些,请看下方四川国晋消防整理分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2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 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表E.0.1-1、表E.0.1-2的规定,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根据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功能的检查情况,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囗(团),对不符合规定的子项,应对不合格现象做出完整的描述。
表E.0.1-1、表E.0.1-2中检测、验收记录中不合格项的判定结论,是按本标准第6.0.4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准则确定的。
表E.0.1-1、表E.0.1-2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现场部件的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调试、检测、验收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子项。
E.0.2 调试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E.0.3 附录D的记录表格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4 具有打印功能的控制器,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过程中打印机的打印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5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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