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发生时,建筑中的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等都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这些区域应当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且备用照明不应当替代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应当有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供电,具体关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备用照明设计请看下方四川国晋消防整理分享的内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系统设计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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